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原告却将香港金山软件公司股价下跌的损失认为是自己的损失
并且进而提出
万元的损失赔偿
一家注册资本为
万元的有限公司
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
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索要
万元的损失显然是荒唐的
另外
年
月
日
金山软件披露了《截至
年
月
日止三个月期间的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公告》
其中很多财务数据较上一季度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周鸿祎认为
该财务报表的披露才是导致第二天
也就是
月
日股价大跌的真正原因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
被告是没有能力去操纵某只股票的涨跌
就事论事
与金山之争带给我们的几点思考
与金山的官司输赢暂且不论
单就事件本身
便能带我们不少启迪
微博言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曾经代理了中国博客侵权案第一案的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姚克枫律师认为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博客
微博这种形式
但是微博言论可以作为评判案情的工具
另有法律界人士表示
&ldquo
微博&rdquo
只是作为一个发表言论的网络平台或者介质
表现形式不重要
重要的是所刊载的内容
所以微博发言可以用来认定案件的性质
竞争氛围恶化折射出相关法律的滞后近年来
互联网安全产品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
业内企业之间的冲突不断升级
口水战
诉讼战不断
从此前瑞星与微点
瑞星与
的恩怨
再到今年
与纯净版镜像金山
可牛
腾讯间的捉对厮杀
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甚至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竞争手段日益呈现出隐蔽化
技术化的趋势
竞争也越来越不择手段
大有恶化之势
比如公然诋毁
暗中攻击
甚至不断&ldquo
创新技术&rdquo
用于对竞争产品进行攻击(如通过云端技术控制用户电脑实施远程卸载等攻击)等
所有这些事实
都无一不暴露出国内杀毒软件行业竞争的混乱和相关法律条文的严重滞后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表示
各类软件的漏洞其实都较为常见
可一旦发现竞争对手有漏洞
通常的做法应该是善意通知对方
但是如果借题发挥
大肆宣传则属于商业诋毁
&ldquo
包括做对比
说我的产品比其他产品怎么样
这也是对别人的诋毁
&rdquo
而更锪法律界人士则认为
竞争氛围的日益恶化
反映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
年制定的
到目前为止既没有修订
也没有补充和颁布实施细则
所以用它审理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已经力不从心
剥夺用户的选择权涉及破坏他人财产某些软件习惯于诱导甚至强制用户卸载对手的软件
针对这个问题
李明德教授指出
强行卸载竞争对手的产品
从用户角度来说等于用户的财产被破坏了
不光被卸载的公司受到损害
更涉及破坏他人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